黄山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黄山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奖励办法
为充分调动全社会招商引资积极性和主动性,营造招大引强浓厚氛围,激励招商引资有功人员,推动全区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依据黄办发〔2013〕12号文件精神,结合黄山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对工业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予以奖励。引荐人指最先提供招商信息、项目线索并成功引荐客商来黄山区投资的单位或个人,原则上1个项目只能确定1个引荐单位或个人。
二、奖励条件、标准、兑现时间
(一)招商引资信息奖:对提供有价值的招商信息促成项目签约落地,在项目主体开工后,对项目引荐人给予招商引资信息奖励。签约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奖励2万元。
(二)招商引资投资奖:对新引进且开工建设的项目引荐人在合同(协议)约定的建设期内,对项目引荐人给予招商引资投资奖。按项目实际形成的固定资产投资的2‰执行奖励,对引进3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工业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10万元;亿元以上单个工业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上述奖励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年限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实际进度核定,分年度兑现。
三、奖励资金来源
由区财政预算安排招商引资专项奖励资金。
四、认定程序
由项目引荐人提出申请,填写《黄山区引荐外来投资申报表》,并提供相关材料至区招商局。区招商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查,提出初步意见报区政府研定。证明材料包括:引荐人身份证明;投资业主、项目所在地乡镇(园区)证明;项目正式协议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资金到账银行凭证;项目固定资产清单、土地出让金发票、基建施工合同、付款凭证及缴纳建筑营业税发票、设备订购合同、购置发票等。以上资料应由相关部门提供。
五、其他事项
(一)对公职人员引荐项目的投资奖励兑付到单位,由单位按不超过60%的比例奖励给个人,剩余部分由单位自行安排奖励。
(二)企业以商引商、村级组织招商等招商奖励执行本办法。
(三)没有引荐人的“凤还巢”企业业主视同项目引荐人按照本办法给予招商奖励。
(四)引荐人引荐的其他重大项目“一事一议”研定。
(五)引荐人所获奖励,个人所得税按国家规定缴纳。
(六)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查实,追回奖励并依法依规处理。
(七)本办法由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16年元月起施行。以前拟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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