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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区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扶持意见(修订)

发布时间:2018-01-01 来源:黄山区招商局 645

黄山区企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奖

励扶持意见(修订)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黄山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区划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黄政办〔2014〕3号)精神,为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扶持企业做大做强,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奖励对象

本区内占地面积一亩以上的足额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工业、文化、宾旅馆和当年投资超亿元(不含土地款和项目转让款)项目,且当年未发生以下行为的企业:

(一)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二)发生重大环境保护责任事故;

(三)有偷、逃、抗、骗、欠税行为;

(四)其他不得作为奖励对象的行为。

二、奖励类型和标准

(一)工业企业

1.投资建设期间的奖励标准。在土地出让协议或投资协议约定的建设期间和期满后2年内,按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50%给予奖励;建设期满第3年起按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奖励标准执行。

2.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奖励标准。建设期满后,对亩均年度纳税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按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100%给予奖励;亩均年度纳税在7万元(含7万元)—10万元的,按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90%给予奖励;亩均年度纳税在5万元(含5万元)—7万元的,按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70%给予奖励;亩均年度纳税在3万元(含3万元)—5万元的,按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50%给予奖励;亩均年度纳税在1万元(含1万元)—3万元的企业,按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30%给予奖励;亩均年度纳税在1万元以下的企业不予奖励。

3.原有工业企业根据制定的技改方案,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对现有技术装备进行更新改造的,技术改造当年投资额达到亩均10万元的企业,按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40%给予奖励;亩均技术改造投资额每增加5万元,增加奖励20%,直至奖励100%。

(二)文化、宾旅馆企业

1.在土地出让协议或投资协议约定的建设期间,按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50%给予奖励;建设期内提前建成运营的,按其提前期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60%给予奖励。

2.建设期满后,对亩均年度纳税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的,按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100%给予奖励;亩均年度纳税在3万元(含3万元)—5万元的,按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90%给予奖励;亩均年度纳税在2万元(含2万元)—3万元的,按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70%给予奖励;亩均年度纳税在1万元(含1万元)—2万元的,按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50%给予奖励;亩均年度纳税在0.5万元(含0.5万元)—1万元的企业,按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30%给予奖励;亩均年度纳税在0.5万元以下的企业不予奖励。

3.企业升级改造当年投资额亩均达10万元的企业,给予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40%奖励;亩均升级改造投资额每增加5万元,增加奖励20%,直至奖励100%。

(三)当年投资超亿元项目企业

对亩均年度纳税4万元(含4万元)以上的,按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100%给予奖励;对亩均年度纳税3万元(含3万元)—4万元的,按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80%给予奖励;亩均年度纳税2万元(含2万元)—3万元的,按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60%给予奖励;亩均年度纳税1万元(含1万元)—2万元,按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40%给予奖励;亩均年度纳税1万元以下,按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20%给予奖励。

三、办理程序

(一)申报:相关企业根据本规定,于次年4月中旬前向区财政局提出申请,并提供经地税局、国税局、国土局、所在乡镇或黄山工业园区管委会等部门审核后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区财政局收到企业申请后,会同各乡镇人民政府、黄山工业园区管委会、国税局、地税局等按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审核结果上报区政府并公示。区政府审批后,财政部门在1个月内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将奖励资金拨付到各相关企业。

四、乡镇奖励

为鼓励乡镇积极协助区税收征管部门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收征管,自2015年起,乡镇城镇土地使用税在扣除相关企业奖励后,按其超过2013年部分的50%奖励给乡镇(乡镇奖励按当年入库实绩计算),通过年度结算办理。

五、其他事项

(一)本奖励政策所指工业、文化、宾旅馆企业亩均年度税收是指企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本区实际入库的主体税收(包含出口企业增值税“免抵调”在内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与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面积之比,投资超亿元项目企业亩均税收指固定资产投资建设营业税、房产销售产生的税收(含营业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与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面积之比。

(二)本奖励政策所计算奖励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征收额为企业足额缴纳当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该税种按季征收,年度纳税额包括次年一季度入库的所属期为上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包括补交以前年度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工业企业技改投资额、宾旅馆升级改造投资额及投资额超亿元项目企业的投资额,由区地税局会同财政局审核确认。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已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按从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五)本奖励政策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暂定二年。本奖励政策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六)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黄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山区企业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奖励扶持意见的通知》(黄政办〔2014〕1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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